新闻传播学院实验室负责人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0:18浏览次数:0

新闻传播学院实验室负责人管理条例

第一条 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责任心,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不可擅离职守。

第二条 工作人员应协助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设备验收等工作;做好设备器材的入库入账以及出借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做好设备器材相关附件、说明书的保管工作。

第三条 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关的实验基本知识和操作,保证实验教学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以确保教学设备的正常使用。每学期开始时,须对实验室设备进行一次认真地维护和检查,严格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 教学实验设备若有故障,应及时上报,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维修,做好登记,做到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出借实验仪器设备。如有教学任务之外的需要,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设备管理办法》与《实验室课表外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学生上机实验的登记工作,并有责任督促学生爱护实验环境。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做好课前设备的检查、准备工作,以保证教学顺利进行。配合教师认真做好实验辅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禁止私自配置或外借实验室钥匙及门禁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 确保水电安全,注意防火防盗,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新闻传播学院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