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1、新闻传播学院印章、院长印章,由院办公室主任专人保管。新闻传播学院党委印章、党委书记印章由院党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学院下设单位印章由具体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2、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秉公办事。
3、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虽意乱放,假期和节假日应采取防盗、防偷盖印章的措施,如发生问题,应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4、保持印章清洁、印面字迹清晰、印泥颜色纯正,加盖时应注意位置端正。
二、印章的使用
1、新闻传播学院印章只适用于学院公务、本院教职员工和在校各类学生出具证明等使用
2、凡与校外单位签署各类合作协议书、委托书、订货协议书等必须符合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并经主管领导审查,涉及经费事宜须报请主管财务的行政副院长批准签字后,按照有关用印程序处理。
3、本院在职人员外出进修、参加各类学习班,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4、开具外出联系业务用介绍信时,须先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按照介绍信规格认真填写相关内容,方可盖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
5、学生开具各种证明需盖章时,必须经主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涉及到教学成绩等内容者,必须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或教学秘书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6、凡各种上报报告、申请等综合性公文需盖章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查后盖章。
7、印章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赔偿损失等处理。